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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监利县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同鄕、增进感情、推行互助、协谋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㈠关于会员之征求。㈡关于同鄕慈善事业之倡导及互助。㈢擧办同鄕联谊活动。㈣关于会员间纠纷之调处。㈤关于会务或鄕情之报导。㈥关于政府机关咨询或委托事项之承办。㈦关于社会活动之推进事项。㈧关于其他合于本会宗旨之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凡在台北市内年满廿岁以上之监利县同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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