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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义务敎育推行,此项简易师范设置,自属一时权宜措施。三、义务教育与民众补习教育在初等敎育方面,依照「小学法」及「小学规程」之规定,小学修业年限六年,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后二年为高级小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足岁,但有特别情形者,得展缓至九足岁。为推行义务敎育起见,于二十四年制定「实施义务敎育暂行办法大纲」,提经行政院五月二十八日院会通过。六月十四日公布「实施义务敎育办法大纲施行细则」,对于实施义务敎育,规定分三期进行。自二十四年八月至二十九年七月为第一期。自
先父諱有爵,字佐朝,別號少榮,又名茹芝,生於民前廿二年(光緖十六年)庚寅歲十月初八日,世居監利縣尺八鄕龔家村,幼承祖父章顯公庭訓,攻讀詩書,及長考入湖北官立方言學堂(相當專科學校)主修英文科,畢業後榮歸故里,人稱「洋相公」,並賀贈「優貢」金字匾額以爲紀念;嗣任興山縣及本鄕各學校英文敎員及地方行政職務多年(時余尙年幼不得其詳),家父於民三年與吾母何氏結婚,生育余及弟妹等四人,家母賢淑慈祥,辛勤持家,敦親睦鄰,頗得閭里頌揚;家父厠身政敎,熱心服務桑梓,處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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