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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在原则上和事实上已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的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在不断的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被逐步制度化了。在《大宪章》签订的几十年后,英国又通过《牛津条例》确定了「议会」雏形。虽然最后亨利三世在外国势力的帮助下把贵族集团打败并全面恢复了王权,但经过《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的签订,凡国事应交大议事会讨论,国王和贵族间应该有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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