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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让被告在牢里好好反省,表面上看来似乎有理,但实质上「被告」有没有给「被害人」「机会」?被告在「杀害」他人之时,就已经注定自己今后的下场,为了废死浪费社会资源,让他在牢里等死又是何等残酷,有位女检察官说得好,如果公开执行是酷刑,那当街杀人也是酷刑;王建煊先生说得更好,即使判死在执行死刑前还打麻醉剂,但是被告杀人时的恐怖是难以描绘的,以吴敏诚两度杀人案为例,律师引宋代欧阳修的〈泷冈阡表〉吁不可错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欧阳修距今多少年?在当时不似现在科学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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