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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縣制的創立與實施㈠新縣制的時代背景民國十七年,北伐完成,全國底定,國民政府根據建國大綱之規定,實行訓政,復秉承 國父遺敎,首定地方自治爲訓政主要之工作,而以縣爲自治之單位。爰訂定訓政時期完成縣自治實施方案,於十八年六月五日有縣組織法之頒佈。只因國內尙未能精誠團結,擧國一致,中央決定,未克貫澈施行,加以二十年國難發生,日趨嚴重,復有**叛亂,益滋紛爭,遂使訓政之工作蒙受甚大之影響,而不見顯著之成效。且縣組織法中對於縣政府內部組織仍因襲舊制,府內分科,科...
李公諱時字雨春,雲南省鎭雄縣人,民國二十五年冬調長尋甸縣政。尋甸縣爲舊制迤東道曲靖府之一州,縣域乃道臺之駐節地,自衞大隊所住之營房乃昔日之道臺衙門。門前有一塊大操場,長約四百公尺,寬約兩百五十公尺,操場邊有一氣勢巍峩之高牆,長約三百公尺。高約五十公尺,厚一公尺,乃重大的集會或運動場所。大街爲石板鋪成。民間建築多爲木造兩層樓房,每家有大院子·古色古香,而且掘地三尺及泉,淸冽可飮,所以每戶均有一口井。縣境距省會昆明百餘里·東境爲曲靖、馬龍,南鄰嵩明,西界祿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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