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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的贪污案件从去年五月开始,到今天已经是一年多了,由侦査到辩论,台北地方法院终于宣告七月廿八日是最后的「言词辩论」,并将于九月十一日正式宣判,总算可以告一段落。七月廿八日,台北地方法院提讯被告陈水扁进行最后的「言词辩论」,特侦组检察官提出一份长达一百三十三页的简报,控诉陈水扁的罪行,检察官林怡均引用宋太宗告诫官员的十六字箴言:「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抨击陈水扁的贪赃枉法。特侦组将陈水扁的罪行,归纳为四项罪名,第一是「贪得无厌」;第二
陈水扁所犯贪污等十四罪,二审合议庭法官将一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非二十年,详后述),并将其余十三罪分处三年、一年、十二年、八年不等徒刑,总刑期为六十五年,并定执行刑为二十年,应非外力干预,为法官绝对自主之独立审判。惟其判决主文之罪名、量刑及定执行刑等,均有严重失误,违悖司法实务通例,殊损司法公信,笔者谨就司法网站资讯,试作客观评述。贪污治罪条例,对公务员所犯贪污罪之科刑,虽修法时删去死刑之规定,但保留无期徒刑,并将「严惩贪污、澄清吏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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