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政大法律系敎授 苏永钦陈总统昨天对党籍立法委员说,公民投票的依据是宪法第二条,现在缺的只是程序性立法,即使订不出来,照样可以用行政命令办理咨询性的公投,因此明年无论如何都要举办有关核四、世卫与国会改革的公投。在陈总统挑起这个话题,朝野政党像水母一样虚张声势吵掉半个夏天以后,一切又回到原点。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陈总统恐怕不能回避下面五个问题:第一,宪法不只规定主权在民,还规定了创制复决应以法律定之。如果只因为朝野政党对公投法的内容有歧见,就可以
检察体制重归改隶司法院,才彻底解决问题,马政府既有心司法改革,就应认真把检察改制,优先列为施政首务。欧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源自十八世纪法人孟德斯鸠学说为基础,旨在防止专制,保障人民自由。检察体制,首见法国政制,认检察官为行政官,但此制移植德国,则认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非仅居诉讼当事人地位,检察官应属准司法官,法、德两国,均为三权宪法国家,为适合国情及时代趋势,仍有不同体制的立法。我国古代为帝王专制;司法由州知县行之,重刑案件,可上告刑部审议,无
中华民国的宪法,系依据 国父遗敎之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除基于三民主义成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此产生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并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并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院,对于治权,起相互制衡作用,以期达成眞善美最理想之国策。兹本文仅就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言之,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