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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参审、观审不论那一种制度,对司法改革面观之,都是正面的,最主要在于国情不同,对事情的看法,当然会有差异,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方法也会不同,在美国用陪审团制度行之有年,人民的接受度有一定程度的效果,而且整个人员的挑选非常严谨,有一方不同意就会把「陪审」的资格删除,而且审理的过程对案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最后由他们决定「有罪」与否,再由法官依法量刑是较合理的。至于日本的「参审制」由于同属亚洲国家,所以比较容易了解它的意义,它们承认可以参与审判,但是并不
联名提出告发的陈长文是台湾法界最负盛名的英美法权威,这不是场普通的官司,有很深的教育意义。半年前我曾主张效法英、美、法、乃至日本等民主先进国家,建立「陪审团」制度,免得再有侯宽仁一类的检察官胡作乱为;可惜朝野都忙于选战,无人理睬。现在有这两件诉讼案可引起全民公开讨论。以下几项陪审制的重点,与台湾现行检察制度比较,执优执劣,一望可知。民国以前,中国实无检察制度可言。审案者高坐堂上,被告跪在地下,问他认不认罪,不认就严刑拷打逼供。后来虽采用大陆法制,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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