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和我結了不解之緣,近年來他們先後三顧寒廬: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在週末下午二至四時,第三次是在凌晨三時左右,趁我和老伴熟睡時登堂入室,竊去了放在臥房裡的手錶和現金。事後負責偵査的刑警先生强調:「幸虧未被驚醒呼叫,否則,可能會受到傷害。由竊盜而殺人的案例很多,你們算是不幸中之大幸。」聽後不禁汗毛直豎。
-
致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张逸中这些年我们都看够了法律随人解释,少数民意却能摧毁法律的恐怖景象。现在的国会里连投票表决都不行;地方自治方面即使是多数县市的意见,好像也不敌中央集权统治;少数执政的官员与民代硬是可以用粗鲁甚至暴动的方式阻却民主程序。拆匾的行动更是一个无聊荒唐的极致表现,如果只是要否定两蒋,打倒极权,我们早已赢了,或者说民进党已经赢了!现在还要花公帑继续「打败已经打败的敌人」,甚至打不到已过世的人,将他们的儿孙晚辈们抓出来羞辱一下也好。这是
-
乃至连战主席下一波的登陆行动。其实,真正有违法乃至违宪问题的,恐怕是民进党本身。台湾应回头看一下自己的法律。民国七十六年七月一日,当时的总统李登辉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二条明白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而陈总统、吕副总统的若干说法恐怕才真是有触法之嫌。另外,必须指出的是,与此一法条有密切关联的,则是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四号判决。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白表示,「大陆地区现为中华民国领土,毫无疑义」。第九四号判决说,「中华民国之领土
-
一、「台湾法律地位未定」主张之出现在一九六〇年代以前,台湾内部甚少公开听到谈论所谓台湾的法律地位如何,虽然国际间对此问题早就放言高谈了。自从一九五八年秋季中共砲轰金门结束之后,台湾海峡两岸对抗情势日趋缓和,随着经济之繁荣,台湾社会逐渐产生一批职业政客,而人民在竞相追求物质享受之余,忧患意识不复存在。于是海外台独分子展开更积极活动,利用台湾社会民主之温床,与岛内分裂主义分子相呼应,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台湾应该独立」等言论慢慢在岛上散布开来。一九四五
-
前监察院长 王作荣自新总统当选人产生后,社会却发生了一些政治与观念上有争论的问题,颇值探讨。兹举中正纪念堂为例,以资说明。台湾经过李扁体制二十年的统治,法律爱怎么修就怎么修,司法爱怎么玩就怎么玩,谎话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口号爱怎么叫就怎么叫,钱爱怎么拿就怎么拿。几乎所有政治上的制衡机制,社会上的道德规范都失灵,都被践踏如粪土。而法制与道德却是规范人类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人之异于禽兽者就在这里。所以新政权执政后的第一要务,就是重新建立法律与道德
-
連日來,治安機關偵破了僞造假酒的集團。居然透過中間商人,推銷到部分治安機關的員工福利社去,應了一句諺語:「自投羅網」,一面固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面也可見假酒集團的膽大妄爲,自以爲最危險的地方,是別人最不易疑忌的安全地方。那知道竟然弄巧成拙。可見爲非作歹的,縱然改頭換臉,畢竟是人算不如天算。依公賣局的聲明假酒含有大量工業酒精,誤飮的人輕則破壞視神經,重則失明,再重會喪失生命。但是在外表包裝上,已可亂眞,幾乎難以分辨;而品嘗的人除非經常喝酒,才能比較出有...
-
关系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的「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草案」,正在立法院进行审议之中。由于这个法案的重要性,并非一般法律案可比,因此,最近数月来,普遍受到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不但在立法院内争辩激烈,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知识分子间更有热烈讨论。正因为「国安法」关系国家安全,更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全国同胞,有正确认识的必要。「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安法」,其制定目的,在该法草案开宗明义就有说明:「动员戡乱时期为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
-
緖言海峡两岸自开放交流以来,经贸关系连年成长迅速。台湾人士至大陆从事投资开发等商务活动,进出频繁。在诸多之商务、经济活动中,难免会牵涉到财务、债务及甚多之非讼事件曁继承等法律问题。为使吾浙鄕亲能对大陆上现行上述法律事务有所了解及协助,谨就笔者所知及管见所及,兹先就「债权、债务」之法律事件处理及程序,撰述本文供诸鄕亲之参考。以后当再就「非讼、继承」等问题讨论之。㈠债的根据:「债」的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
-
當大多數國人對罷免權的高門檻,感到不解與難以接受之時,李遠哲院長公開要求,何謂「憲法之原理」,李院長代為辯護「應以當前修憲時著眼安定政局的縝密考量」。姑且不論是以當前修憲為本。以目前現況果真有助於「安定政局嗎?」其又如何「縝密考量」?當年的六次憲改(在中山樓弟在會場工作)這個「本」是依據當年統治者的意旨胡亂指示搞成的三不像的現行憲法。事實,目前台灣人民可以「直接」投票選舉總統,得票多者,即當選總統,而罷免總統?卻須經立法院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後,人民才有「間...
-
犯罪是任何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也是一项社会问题。台湾地狭人稠,人口密度高,自然不能例外。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如果罪犯案发就逮,可以依法治罪。犯罪被害人并得在刑事诉讼进行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或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实务上,被害人虽有法律上权利,常因种种事实上困难,如罪犯穷极潦倒无力赔偿,犯罪人隐匿财产,被害人不谙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冗长的讼累等等,未必能获得犯罪行为人赔偿。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明,案件悬而未决,更使被害人求偿无门。此处先举笔者亲友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