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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领票」迫使人民若不想领某一类选票就必须对投票事项表态,亦是违反宪法选举权规定。现行公投法特别规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要先以是否达到有投票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门槛,再决定赞成有效票数的多寡。这种设计即是让人民有权拒绝领票。如果公投受宪法保障,而人民对公投事项可以有不投票、赞成与反对三种选择权,政府举办的选举就应该保障人民任一权力的行使意向都不为他人所知。未来两次的选举都有公投议题,中选会以节省人力、经费等似是而非的搪塞理由决定「一阶段领票」。如果人民对公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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