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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任何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也是一项社会问题。台湾地狭人稠,人口密度高,自然不能例外。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如果罪犯案发就逮,可以依法治罪。犯罪被害人并得在刑事诉讼进行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或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实务上,被害人虽有法律上权利,常因种种事实上困难,如罪犯穷极潦倒无力赔偿,犯罪人隐匿财产,被害人不谙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冗长的讼累等等,未必能获得犯罪行为人赔偿。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明,案件悬而未决,更使被害人求偿无门。此处先举笔者亲友两个
法学教授 陈长文太极门掌门人洪道子夫妇等四人,十四年前遭侯宽仁检察官以「养小鬼」诈欺等理由起诉并遭羁押,目前获判无罪定谳,并获冤狱赔偿共新台币一百八十四万元。期间当事人曾向监察院陈情,监察院在九十年做出调查报告;指责侯宽仁调查未尽属实、未依科学办案等九大违失,要求法务部严惩。笔者有二个感慨,其一是,监察院九十年要求惩戒,现在都即将迈入民国一百年了,当事人历经三审无罪定谳,对于监察院要求的「严惩」,法务部准备官官相护到何时?其二是,我国的冤狱赔偿法对失职
刑事诉讼法第二九二条之二规定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制度与「损害赔偿命令」部分为主要改革。所谓「被害人参加诉讼」系指,被害人或被害人遗属于诉讼程序中可参加诉讼,亦可发表意见与陈述,审理该案之法官对于被害人说明遭受犯罪侵害的苦痛心情及对犯罪处罚意见主张等均可纳入成为判刑轻重之参考。该次修法之目的主要是考量被害人若无主动参与之机会,显然是排除被害人为「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不应该只于接受诘问之消极、被动角色,反而应该赋予相关异见陈述的权利。日本法制的修改,使得被害人及其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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