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两岸仲裁相互认可执行之状况一、台湾法制由于两岸政治对立,致两岸仲裁之相互认可执行,向来存有争议。台湾为解决此一问题,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称两岸条例),其中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同条第二项规定「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显然当时台湾对大陆地区作出之仲裁判断之认可,系
特別費案起訴馬英九,引起爭議於前,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後,又引爆藍、綠爭相交鋒,媒體間也見相反評論,使人眼花撩亂,是非難辨、公理不明,少數政客,恣意誣衊司法,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院、部首長不挺身辯駁,任由司法受損,使多數辛勤辦案之司法官,感到無比痛心,司法實在不堪再折損。筆者從事偵、審、辯工作逾四十年,爰就實務及法律,再作客觀申述。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向法院提起公訴,為法律賦予檢察官之權力,起訴只是嫌疑,不等於定罪,被告是...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