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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搜索的关键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共返回1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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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立法院通過大陸配偶在台可受僱工作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382期  出版时间:2001-01-10
    关键字: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 大陆配偶 工作 法案 两岸交流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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