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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仲裁相互认可执行之状况一、台湾法制由于两岸政治对立,致两岸仲裁之相互认可执行,向来存有争议。台湾为解决此一问题,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称两岸条例),其中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同条第二项规定「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显然当时台湾对大陆地区作出之仲裁判断之认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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