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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友人爲某公司董事,因與董事長發生齟齬,其監察人遂逕自對之提起訴訟,欲余代爲硏究。經就公司法有關條文予以探討,認爲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限於經股東會之決議,或由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請求,監察人不得逕自代表公司爲之。友人遂持此作爲抗辯理由,終獲最高法院採納,得以勝訴。玆承文獻社索稿,乃以原硏究意見交卷,並藉就敎於諸鄕長。
一、「贈與」可依民法運用台北市寧波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擁有動產不動產約上億,在各同鄉會中是數一數二的大富翁,且有熱心公益人士絡續捐款,源源不斷。但閱覽寧波月刊告急文宣,該刊出版費寅吃卯糧,獎學金入不敷出,常由理事長自掏腰包填空,或自土城林地闢為北二高徵收款撙節,真不忍卒睹。就像手拎貂皮大衣直打抖索,眼望滿漢全席垂流口涎,忍飢挨凍,原因無他,由於「基金」依法不得動支本金,定存金融單位,利率遞降,孳息不足因應,善心人建議修法解凍。實則「基金」設置之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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