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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前言(甲)決算的概念決算為執行預算結果之計算與報告,由行政機關提出,由民意機關承認並加以審查,故決算亦名曰預算之監督。因預算原為一種預測。其預定之收支,未必定與實際相符,是必須從客觀事實上,以決定實際收支之多寡,方符設立預算之目的。若徒有預算之名,而不講求監督其執行及其執行之結果,則難免財政官吏肆意違背,超支短收,甚或藉公濟私,中飽舞弊,而使預算等於具文。是以決算有監督預算執行之作用。(乙)決算與預算的關係由上所述決算有監督預算執行之作用。預算乃政...
律制度比较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二〇〇五年第四期,页一〇〇。[2] 此是吴复甸教授于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对东吴大学法律系中国大陆法律硕士在职专班三年级讲授之内容。[3] 第三十八条所定各款情形,系指:一、仲裁判与与仲裁协议标的之争议无关,或逾仲裁协议之范围者,但除去该部分亦可成立者,其余部分,不在此限。二、仲裁判断书应理由而未附者,但经仲裁废补正后,不在此限。三、仲裁判断,系命当事人为法律上所不许之行为者。[4] 仲裁人之告知义务,依该
現行平均地權之有關法規,係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思想之精神與內涵而制定的。兩者在地權的分配理論,無論在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公私地權之劃分,以及地權之歸屬等方面,都相當一致;惟在實施的辦法上,由於受到時空的變遷,兩者存在着某種程度之差異。本研究嘗試從地權歸屬問題之角度,來分析比較兩者在實施辦法上之差異,並藉由比較過程,探討中山先生平均地權思想創立時之初衷及基本理論設計之原理;並重新思考、驗證當前實施平均地權之得失,期能對解決當前日益惡化的土地問題有所裨...
仲裁委员会委员二一〇〇多人,仲裁员一八〇〇〇多人,工作人员一三〇〇多人,且此等仲裁机构分布极不均匀,沿海城市及经济发达城市设置率高,而西部地区和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城市设置甚少[2],至二〇〇五年为止,大陆已设置一七〇多家仲裁委员会[3],其中,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一九九五年成立),截至二〇〇五年九月共受理案件数达六九二〇件,总标金额人民币达二九一亿元[4],而截至二〇〇六年止,则共有一八七个仲裁委员会[5],成长相当迅速。论者指出,大陆除了中国国际
我參加地方行政工作自「七七」事變,抗戰軍興,不數月戰火延至魯南。我第五戰區司令部爲迎接戰鬪,痛殲倭寇,乃發動所屬行政區徵派民伕,挖掘壕溝,以阻敵人之機械行動,幷利我軍運動減少目標發現。我相西鄕亦派有民伕參與其事,所有工資及工具,由全鄕民衆按地分担。時鄕長周欽益先生(本族三爺)處理事故稍有缺失,致造成糾紛,因此辭鄕長職,而平息了風波。處此非常時期,鄕長之職一日不可缺。時二區區長汪敬民,通知本鄕各保長到區公所選擧鄕長,結果我被當選。我得悉後,以吾母年老失明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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