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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消息自将发生激励作用。早在三年以前,立法院即已分别修正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二条末段,特增列一项「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也即确立放宽侨外人士投资证券的原则。惟文中规定「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由行政院订定之」,于是万方翘首。此外,在外国人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亦有类似规定,其时证券市场一片鼓舞,咸认为这是证券市场成立二十多年来一项重要突破。惟事隔三年,这两项办法,均尙未见颁布,使投资者,莫测高深。现在旧事重提,对证券市场来说,当然是一大鼓舞,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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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陈紫东七月十七日表示,福建近期内将推出大陆第一部「外商投资管理条例」,藉以厘淸政府与外资企业间的关系,加速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进程,他表示,在「九五计划」期间,福建省要投资七千亿到一兆人民币,大力改造基础建设,而这项基建设施也欢迎台商前往投资。陈紫东以「闽台交流协会」的名义,率领闽省外经贸厅的官员来台访问十天,今天将返回大陆,而昨天他与百余位在福建投资的台商座谈,这也是由大陆主管台湾事务及经贸事务的官员,首次在台湾与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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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经省府委员会议决完全取消,旋又议决改为公股。兹将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列左。河南中原煤矿公司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 河南省政府为整理中原煤矿公司股本数额,及现有财产,并谋改进业务起见特设中原煤矿公司整理委员会。第二条 在整理未完竣以前所有该公司矿场负责人员,须受本会监督指挥。第三条 本会由左列人员组织之。河南建设厅厅长。河南省政府代表五人。修博两县地方团体代表二人。旧股东代表三人。第四条 本会以建设厅长为主席。第五条 本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遇必要时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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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二月六日第十一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一條:台北市浙江同鄕會(以下簡稱本會)爲獎助優秀(清寒)會員子弟完成學業,備爲社會國家服務,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會爲策進實施獎助學金制度,設置獎助學金委員會,敦聘熱心桑梓鄕長擔任委員。爲公正議定獎助學金,設置獎助學金選評委員會,敦聘教育界資深鄕長擔任選評委員。第三條:本會辦理獎助學金,其申請資格及頒贈程序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四條:獎助學金之捐贈人,得指定名稱、名額與獎助金額、受獎助學生就讀學校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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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獨毒品,甚至於香煙,都會使人上癮,在發癮時便會有令人難以忍受的痛苦,除非繼續抽吸或打針,便無法解決,這也是爲大家所公認的事實。因此,談到戒烟,癮君子無不視爲畏途,寧可沉淪於黑海之中,甘願傾家喪命,而難自拔。如果說有人能使方圓百里,擁有一百六十餘萬人口的縣分裡,在一擧手之間,便肅清毒害,實在是難以置信的,但這却是一個有憑有據的眞實故事。因爲筆者就是參予其事的見證者。民國二十六年日本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挾持絕對優勢的武力,認爲可以在三個星期之內,擊潰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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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公布施行《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这是全国继厦门、南京之后又一部保障台胞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地处东海之滨,是长江流域中心城市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宁波去台人员较多,在台胞心目中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在对台经贸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近几年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扩大,宁波与台湾的经贸关系日趋密切,台胞在宁波投资日益增多,到一九九五年底,宁波已有台资企业六一〇家,总投资额一八•七六亿美元,协议台资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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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义勇军总指挥部九月二十四日修订东北义勇军总指挥部条例:第一条 本部隶属于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第二条 本部采委员制,以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关。第三条 本部委员会委员由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就会员中推选之。第四条 本部设总指挥一人,由委员就委员中推选之第五条 由委员会就委员中推擧主席团三人至五人,于开会时轮流主席。第六条 本部于委员会下设左列七处一、参谋处 设作战、谍报、交通各科。二、军务处 设军衡、军械、军医、军法各科。三、政务处 设行,司法、外交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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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六十四年十月中止,投保单位已增为一万七千九百十三个,投保人数亦达一百五十万人,已约占台闽地区总人口十分之一弱,而占生产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历年以来,各种保险给付总额已达八十亿四千余万元,足已显示保险对劳工经济生活之安定,功不可没。创办劳工保险初时,系由台湾省政府拨款五百万元充作基金,廿五年来,保险费累积结存已逾卅亿,本诸「取于劳工,用于劳工」之原则,对这笔巨额劳保基金,政府宜善加运用,以造福劳工大众。劳工保险条例(初为劳工保险办法)自卅九年二月底颁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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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幷于今年元月一日实施。根据《条例》有关精神,同安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同安县台胞投诉受理中心》,该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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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六十六年平均地权条例及土地税法修正时,政府将土地增値税率改为三级,一直沿用至今。而土地涨价实数额在前次移转现値之一倍以下者课征四〇%,超过一倍至二倍之间部份课征百分之五〇%。超过二倍部份课征百分之六〇%。提升第一级税率为四〇%,以遏阻藉短期移转享受百分之二〇低税率之取巧者,也取消第四级高税率,以鼓励长期持有者,尽到微赋合理的境界。可是这几年来,综合所得的税率已由早年最高的百分之六〇%逐渐降低到七十九年度起实施之百分之四〇%,而土地增値税之税率则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