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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会原订章程系依据民国三十一年政府公布之「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所订定,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于七十八年三月六日以北市社一字第七八八八号函示「『章程与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组织不相符合者,请于文到六个月内修正完成」。本会遵照上项指示,依据新颁法令修正拟订本章程草案,业经七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八届第十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审议,指定成立专案小组复于七月廿九日擧行小组会议逐条硏究修正,再于九月廿三
保护公益团体财产,不容滥用。同乡会之土地买、卖、合建、委建或被征收,依本会章程规定:「必须经会员大会全体合法会员半数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否则,由少数掌控把持,后果不堪设想,甚有以为可用「追认」闯关,未悉事后承认与事先同意均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非方法或基本数可任由操作,本会函询主管机关,答复亦同(参考第十五届第四十五次理事会议记录)。保大舍小,两全不易。运作如此艰难,巧妇难为无米炊,望梅又不能止渴,在利大于弊情况下,金芳管见,本会在实务上
这次会员大会理事会有三项提案,参加会员一致鼓掌通过。第一案案由:民国九十四年年度工作计划书(附件一)提请追认案。决议:鼓掌通过。第二案案由:本会九十四年度岁入岁出经费预算书(附件二)提请追认案。决议:鼓掌通过。第三案案由:修改同鄕会章程(附件三)提请讨论案。说明:一、同鄕会已正式成为社团法人,所以章程名称均须加注「社团法人」。二、未来我们的身分証上没有籍贯栏,因此现在必须对会籍建立机制落实审查,以便未来子弟入会时有所依据,不致会籍混淆。三、武进同鄕会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丹阳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同鄕福利、擧办公益事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暂设于台北市雅江街四十六号。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⒈关于各项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⒉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之擧办事项。⒊关于同鄕之连络,会员之互助,以及职业介绍及及福利之增进事项。第六条:本会对于反共复国及
有显著贡献者之表扬。六、同乡联谊康乐福利等活动之倡导协助与举办。七、会员间纠纷之调解。八、海内外各地同乡会及同乡之联系与交流。九、发行「广西文献」,报导海内外各地同乡会会务活动及乡情。十、其他有关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六条:一、凡在本章程第四条规定区域设籍之广西籍男女,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本会发给会员证。二、凡在本区域外无同乡会组织或未参加其他同乡会之广西籍男女,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赞同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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