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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大陆配偶为何不能即时继承遗产?说明:一、大陆配偶若已获得定居证明并在台设有户籍者,为有眷荣民,荣民亡故后之善后曁继承,均由大陆配偶自主,辅导会从未亦不能干预。二、至大陆配偶尙未获得定居,成为「台湾地区人民」者,其继承仍须受「两岸条例」及民法相关规定限制,详述如下:㈠大陆配偶虽有继承权,惟在台尙未获得居证并设有户籍,仍属「大陆地区人民」,其继承须受两岸条例第六十六条(继承期限)及六十七条(继承限额)等规定办理,自不得于荣民亡故时即移交遗产。㈡依民法一一三八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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