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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为逃避国税或运费的犯法违纪行为,世界各国莫不设专责机构,严密防堵查缉,我国且订有惩治走私条例,一经查获,除照海关法加重罚款外,并按情节,依法惩处,经三度修订,最重刑为死刑,在我退无生路的反攻基地上,以严刑峻法,吓阻未犯,重惩已犯,实为维护法纪,巩固国本的要政,不过利之所在,海空运输线上,逃税行为仍层出难戢,憨不畏法者,贩运毒品甚至迹近济匪运销匪产货品者有之,故感慨系之,闲话走私。走私的法律观点我国满淸时代,对外闭关自守,国内货物税,都在全国水陆要冲
「××长大,还是财政部长大?」「这我知道,××长可以命令财政部发给进口证,但不能命令海关放行禁运品。法律是贵国政府订的,我不能不忠实执。」税务司说。「你吃中国政府的饭,竟敢轻视中国军事当局!」王先生的气话,葛帮办不敢直绎,改为「希望税务司遵重中国军事当局的意旨。」「我只遵重中国的法律。」后来这件事怎样解决,发还抑是充公?笔者未知其详。三、两件大走私案黄金与国币在抗战时亦禁止出口,海关查抄甚严。那时,上海金价高出内地二成。通货则有「现钞」与「汇划」之别,现钞从宁波
另外,撰写《中国澳门硏究》的葡萄牙人加斯特洛·桑巴域也肯定:「一五四五年前,葡萄牙人曾经在双屿建成一座名副其实的市场,其地有天主堂八所、医院两座、一座永久性的市政厅。国内资料记载,避居此地的中国「海盗」,在这里建造了十余座「天后宫」,供奉海上的保护神「妈祖」。包江雁先生怀疑,史料记载有讹,攻陷双屿的明军,很可能不识绘有玛利亚像的天主教堂,也当做「天后宫」。明朝的海禁政策,使双屿犹如「十六世纪的上海」,各国海商在此进行走私交易,被明朝当局视为「匪巢」。双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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