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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代理之意義人之行為,態樣繁多。有身兼數職,分身乏術;有私務纏身,不克主導;有侍親至孝,須隨侍在側;有因個人健康,不可操勞過度……。因斯身兼職者,法律行為有須請人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代理人之行為必須本於代理權,須以本人名義為之,權利義務皆歸於本人。代理行為須係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侵權行為(侵害他人肖像權)或感情表示(宥恕),不得代理;身分行為,如結婚(縱弟代兄,妹代姊);收養(養父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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