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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税法规定的税收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一)在保税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一五%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如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七·五%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二)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至少可享受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三)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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