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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尚有许多空白之处,例如重新仲裁与撤销仲裁的关系,法院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条件或情形,重新仲裁的主体和重新仲裁的范围等问题,使得司法实践困难重重[8]。五、结语两岸因为彼此分隔近半个世纪,因此地域、文化与法制基础已经有所不同,是以,两岸从事商务往来活动如果产生纠葛,势必要透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由于诉讼旷日废时,所以一般商务人士均希望透过较为迅速的商务仲裁手段解决纠纷。但由于两岸商务仲裁制度彼此间仍有所歧异,因此如何
新政府上台后,即将开启两岸正常通商通航,许多企业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更看好通航后带来的广大商机。新政府更表示将考虑对于企业投资大陆不得逾越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规定予以松绑,同时开放多种产业赴大陆投资。由此政策趋势,可以预见未来两岸投资贸易将更行热络,因为投资贸易所产生之纠纷也将逐一浮上台面。因此,个人将利用此一园地,以一系列的文章介绍有关大陆地区之法律典章制度,先从两岸商务活动最常触及的商务仲裁问题做一简介,以供两岸人民彼此进行商务往来之参考。一
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成为执行名义。始适用之」,是大陆地区作成之仲裁判断,于符合该条规定时,始得声请台湾地区法院认可。惟大陆学者认为,前揭规定「虽然为内地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它并未对内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便利条件,在审查方面仍将内地仲裁裁决视为外国仲裁裁决对待。」[2],亦有论者指出:「由于台湾地区对内地仲裁裁决的审查极为严苛,给内地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确认与执行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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