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岂能说他们不团结吗?在这民主时代里,难道仍以『一言堂』的主观意识态度,岂能达到社会的共识,怎能跟上时代之进步潮流?本会信义区土地曾以低于公告现値价于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收取定金六〇〇万签草约也未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手册中详载说明买卖已订草约,并以违法方式『鼓掌通过』来达到授权理事会之目的,为此造成会员不满具名函告社会局纠正,始有今日不售地落幕,笔者认为售地与否?必须将土地有关资讯详细在理事会报告出来,由此才能为同鄕会创造最大利益!笔者曾先后査阅本会
-
上次会议纪录,并报告重要决议案执行情形。三、本会八十九年九月份财务收支槪况。(请参阅附件一)四、本会与市疗院间系争土地迁让案,顷接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覆函「㈠本会属台北市政府幕僚机关,仅提供法令咨询及建议予业务机关参酌,对于本案并无准驳与否权责,合先叙明。㈡本案业经北市府卫生局于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签奉市长裁示同意与贵会办理庭上和解及租赁土地事宜,惟贵会续对本府租赁契约内容及违约金之约定不予认定,经市议会再次协调并作成结论,以该等墓主之诉讼代理人已死亡为由,要求市疗院
-
理事会议出席人数已达法定½开会人数,请主席宣布开会。壹、主席致词:土城土地请求确认通行权诉讼案,本会败诉,本人曾寻求法益维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但他说很多地方不便出面,另墓管会主委因不了解法律没有参与,以致我很困扰,现在我请舒丰年顾问来协助,他是前届墓管会主委对土城案非常了解,沈曼霖理事、唐义为理事等多位理事也给我很多意见,同时其他理事对本案法律上有所意见也请随时提供,首先请舒顾问对土城案缘由作一简单报告。舒顾问报告:(略)李汝麟理事长:12月9日通知舟山同乡会
-
前辈之嘱,参加教育委员会奖学金之审査,及替父母亲往生后分别捐立纪念奖学基金以及自己亦捐助同鄕会及宁波大学设立奖学金,是一种回馈和感恩之表示,亦对同鄕会尽个人一点心力。我们同鄕会之有今日成就,是鄕贤及前辈之领导与贡献,亦是全体同鄕之共同努力。凡我同鄕都期望同鄕会业绩日益光大,各项业务日渐成长与成功,都是非常拥护与爱护的。最近一年来,为同鄕会出售一笔土地,居然一再未获会员大会认同。后闻是出乎少数领导同鄕之运作反对,使在一向和衷共济之理监事会中出现杂声,实为不幸
-
并报吿重要决议案执行情形。三、本会九十三年六月份财务收支槪况。(请参阅附表)四、本(九十三)年七月四日举行之本会第十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专题讨论本会信义区土地出售案,投票结果同意二八二票,不同意八十八票(废票十六票),虽获绝大多数会员同意,但因仍未达到出席人数(四九四人)的三分之二(三二八票)之规定门槛,功败垂成,殊出意外。这样的结果,不仅使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决议案在大会未获通过,颜面尽失,如该块土地未能在本年年底前土地增値税减半优惠期间出售,对本会亦将造成
-
为解决本会土城土地之争议,保障本会会员之权益。本会土城土地遭人封阻引起的法律讼诉,初审不幸被判败诉,本会为保障会员权益,将积极找出更有力之证据再提上诉,但诉讼案件涉入十分专业的法律层面,现公开征求会员及其亲友间有熟悉土地事务之专才,恳请多方举荐担任本案法律顾问或律师。
-
财务收支槪况。(请参阅附表)四、本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九十三年端节慰问定于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上下九时起区分四组,分别前往台北市县各公私立救济院所慰问住院同鄕,每人赠发慰问金新台币捌佰元,自费住院同鄕依循往例赠送礼物乙份。五、本会定于七月四日下午二时在台北市长沙街一段二十号国军英雄馆宴会厅召开本会第十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由翁理事长大铭主持,讨论前次大会已通过之提案第四案「授权给理事会处理出售土地案」后续办理情形。请各位理事鄕长届时拨冗参加。六、本月份理监事寿星翁
-
王雄夫为毛葆庆先生多次发给宁波同鄕会会员鄕长指名或暗示雄夫揽权失职致同鄕会「财务恶化亏损严重」,尤其对出售信义区土地一案,事隔多年仍紧咬不放,一再指责经办人员『未经大会通过,先收订约金六百万元』,「事前未经公开估价,自行决定价格,且低于公告现値,似近贱卖」「未经公开招标即自行决定买方」「硬是加开二次临时会员大会,仍被二次否决,增加二次临时大会费用」「从十四届第四十二次理事会报告,仍欲出售土地意向」(以上语句均录自毛葆庆先生的敬告宁波同鄕会诸鄕长信件中
-
由翁理事长大铭鄕长主持;请各位理事鄕长曁墓属鄕亲们届时拨冗参加。六、台北县政府税捐稽征处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来函(北税财一字第〇九三〇〇七七〇八九号)略以:本会座落土城市廷寮坑段外藤寮坑小段二九〇—一九及二九〇—二一地号土地一方,经清査目前搭建铁皮屋,应自九十三年起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本案经本会驻会张常务理事行周协同舟山同鄕毛理事长孝伏于九十三年七月廿七日上午率两会相关人员前往实地了解,査该铁皮屋溯自民八十三年即已存在,当时系由本会与屋主口头协议,本会
-
与市疗院间系争土地迁让案,业经台湾高等法院通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庭;本会由法益维护委员会武副主任委员忆舟鄕长代表出席。『我方主张由本会单独与市立疗养院成立庭上和解,承担各墓属应给付之债务,条件均依前议;至于其他五十余位墓属被告,即上诉人,我方无法代理;请由市立疗养院迳行进行诉讼程序,采公示送达一造辩论方式解决。如能由市立疗养院迳行撤回第一审之起诉,则更省手续。法官准我方请求,由对造律师代向市立疗养院转台北市政府请示。故本案再改期于民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