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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老几?他敢呑火吗?由此推想,张某的口供,是否实在?已甚可怀疑。关于第二点,乃忠开设传播公司,向戏院「包挡包秀」,乃是正常营业,并不违法。问题是出在「借势」二字。但借势也不一定是流氓行为。在社会上要想做好一事,多少要「借势」才行。譬如有人向官署包揽工程,有人向机关推销呆料,更有人公然包赌包娼,都非借势不可。至于黑道的恶势力,要有舞刀弄枪的杀人狠劲,才能成「势」。可是乃忠对这两者都不够资格,又谁会买他的帐呢?所以,他去「包挡包秀」借的是什么「势」?警方应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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