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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法律常识漫谈(十一))「合会」之标会、倒会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493期  作者:周金芳 出版时间:2010-04-10
    关键字: 法律常识 合会 标会方法 会首倒会

    人,不得任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因会首任务须主持标会,收取会款,于会员未按期给付会款时须代为给付;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思虑未周,处事能力容或不足,资力有限,难能胜任会首,为维合会稳定,遏止倒会风波,其等更不应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⒊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避免权义集中,引致倒会弊端。贰、合会应由会首详订会单会单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章,交付身分证影本,载明订约日期,原本由会首保存,各会员各执一份影本,以保障来会者权益,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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