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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条:本会擧办各项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端赖热心同鄕慷慨乐捐,为表彰功德起见,爰订本办法。第二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壹万元以上,未满叁万元者,由本会备函致谢。第三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叁万元以上,未满伍万元者,由本会致赠表扬状一帧。第四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伍万元以上,未满拾万元者,由本会镌赠银牌一面。第五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拾万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六月廿二日本会第六届第十六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条:本会擧办各项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端赖热心同鄕慷慨乐捐,为表彰功德起见,爰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壹万元以上,未满三万元者,由本会备函致谢。第三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叁万元以上,未满伍万元者,由本会致赠表扬状一帧。第四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伍万元以上,未满拾万元者,由本会镌赠银牌一面。第五条:同鄕捐助或劝募新台币拾万元以上,未满贰拾万元者,由本会铸赠银杯(或银盾)一座
时间:民国七十四年三月一日下午一时卅分地点:台北市中山堂中正厅出席人数:会员壹仟伍佰叁拾人主席:叶潜昭纪录:蓝守仁甲、报吿事项:一、第七届理事会七十三年会务工作报告(略)二、第七届监事会监察报告(略)乙、讨论事项:第一案:(理事会提)案由:为响应蒋 总统经国鄕长「不作无谓应酬」号召,吾浙鄕亲,自应率先奉行,不邀宴、不赴宴,推展正当活动。杜绝浪费,多做公益慈善事业,共同致力端正社会风气,请公决案。决议:通过。第二案:(监事会提)案由:台北市浙江同鄕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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