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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约在先,只因男方看中了女方,而非达成成亲的目的不可时,及在女方尙未允婚的情况下,也只好采用抢亲的方式了。抢亲的行动诡诈,大都是趁着苍茫黄昏或凌晨的时候,乘女方不备,突如其来,既得手成亲,木已成舟,通常女方多能遵守古礼,保全名节,过着正常的婚姻生活。卖妻以卖妻的行为,将自己的妻卖给另一个男人作正妻或妾。这种卖妻事件多数是男方素行不良,夫妻感情欠睦,以野蛮的行为强迫其妻改嫁;另外也有基于债权债务的关系,将妻抵债。典妻典妻的形成,完全由于经济的关系,大都是出典者
四月二十一日民族晚报载有一篇换妻之文,笔者读之有感于此,因为在我浙东家鄕地方有一种典妻之陋俗事实,为他处所无,兹述之聊佐一闻。称为「典妻」,是典得他人之妻,暂时作为自己之妻也。从典妻之二个字面上观之,上面是一个典字,所谓典者,是用钱典来,且有一定之典期限,与正式自己娶来之妻,完全不相同,亦可以知之矣。然则何以有典妻之事发生耶?盖因我国向来之旧习惯,都是重男轻女之积习难改也,故在一个家庭中,祇有儿子可得继承财产,传种接代香烟,祖上得以血食,至于女儿,无继承
所定,寄宿女方,女方之夫必须让开。契约所定期限内,女方所生之子,出钱典妻者,可以抱回由家人抚养,族谱上也可名正言顺载明为自己所出。典妻生子虽为陋习,但当时官方不管,乡人同情,家人同意,故无讽言蜚语。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㈠出钱典妻者,必须是娶妻多年未有子嗣者。㈡出钱典妻必须征得自己之妻同意。㈢将妻出典者,必须是家庭生计艰难者。㈣将妻出典必须征得被典之妻同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故鄕奉化忠义区一带民间,从前有一种外人听起来会感觉到非常奇特的风俗:「典妻生儿」。典妻生子,是一件非常认眞的事。是经过媒人的说合,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书写典妻生儿凭据,双方各执一纸。然后摆酒席,宴族人,才算是正式成立。与目前风行的「同居」或「姘居」等等,不可同日而语。当笔者十余岁时,我们的村子里,就有一件典妻生儿的事。虽然其事至今已隔四十余年了,而当时的情形,我仍是记得淸淸楚楚。村子里有一位三十余岁的农家妇,长的乾乾净净,很是贤慧。治理家务,井井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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