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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三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会奖学金发给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本委员会设委员五人,由理监事联席会议推选,并就委员中推擧召集人一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审查会议。第三条:申请奖学金之同鄕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申请书乙份,及上学年之学业,操行成绩证明书,在学证明书各乙份,送由本会审核。第四条:每年十一月份内为本会奖学金申请审查时间。第五条:奖学金申请期限截止后,召集人在一周内召集各委员擧行审查会议。第六条
追随 国父革命,推翻满淸,以迄民国建立后,所有海南各县硕彦;德望咸孚者,均为蒐集对象,倘如蒐集遗漏以及后起之秀,容后续行蒐集之。四、资格: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将资料提供本会:1.曾任文职荐任以上者。2.曾任武职校级以上者。3.曾任县级以上主管或民意代表者。4.曾在国内外大专院校及硏究所毕业,取得学位或高考及格者。5.曾在国内外军警学校毕业,相等于大专学历,取得学位者。6.曾任大专院校校长、院长、敎授、讲师、助敎、及政府立案之中等学校校长或敎师者。7.曾任
大专院校部份:二、高中高职部份:台北市大埔同鄕会奖学金发给办法民国五十六年九月十日第二届第十三次理监事会议通过民国五十八年五月三日第三届第八次理监事会议修正民国六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四届第十七次理监事会议修正通过民国六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六届第八次理监事会议修正通过民国六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第七届第五次理监事会议修正通过民国六十九年八月廿八日第八届第四次理监事会议修正通过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埔籍靑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吾邑人士,其
研发委会暨奖学金审查委会联席会议,由韩英俊主委(右)、郑安国主委(中)共同主持,左为施良贵常务理事。(本刊讯)台北市广东同乡会105年6月21日于本会三楼会议室召开研究发展委员会暨奖学金审查委员会联席会议。会议上午10时由研究发展委员会主委韩英俊及奖学金审查委员会主委郑安国共同主持,两委员会委员踊跃出席,会议圆满完成。会中主要讨论本会粤籍大专学生奖学金发给办法、粤籍大专学生助学金发给办法及会员子女奖(助)学金发给办法之条文修正,期使规定更为明确详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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