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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田粮税捐地理公产管理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四、敎育处 掌理敎育文化及其他有关敎育事项。五、建设处 掌理农工商矿渔盐交通通讯及其他有关建设事项。六、警务处 掌理警务保安兵役及其他有关警政事项。行政长官公署于必要时,得经行政院之核准,设置专管事业机构。第五条 行政长官公署设主计室及人事室,依法令之规定,办理主计及人事事务。第六条 行政长官公署置秘书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长官之命,处理署务,各处设处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长官之命,受秘书长之指导,处理各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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