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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法定比例远超过德、奥、美、日等国之标准[2]。司法机关释宪,原本具有监督立法之功能,如对其监督方法加以过苛的限制,可能造成释宪过程中少数实质控制多数,导致过分重视妥协,其结果必将减损或扭曲司法的监督功能。本法修正后,前开法定人数降低为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者三分之二之可决,并针对其中宣告命令牴触宪法之案件,特别规定出席人过半数同意即可。以上程序规定之改变,对于加速审议通过解释颇有助益。如与协同意见书、不同意见书连同解释一并公布的制度配合观察(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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