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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史: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事宜。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之协助事宜。三、关于急难救助与就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阳新县旅台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精神,共谋福利;并协助政府擧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增进社会繁荣,促进「复国」「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会址:暂设台北市水源路四十二巷六弄十号。(现改为内湖路一段280巷98弄1号4楼)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⑴关于各项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⑵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培养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1.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1.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培养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
台北市湖北省阳新县同乡会组织章程中华民国八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总务组印制台北市湖北省阳新县同乡会组织章程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八月十日经本会成立大会时通过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字第一八三号核备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廿四日经本会第廿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八十年八月一日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三〇一七四号核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湖北省阳新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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