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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庭乃普遍设立。自交通法庭于五十八年四月七日正式成立后,司法行政部鉴于交通法庭人员处理交通案件,必须了解车辆性能,驾驶技术,以及有关交通方面之特别知识,经查部长于中央「道路交通报行督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提示举办交通法庭人员研习交通特别知识研习会,而与会各有关机关人员均认为确属需要,乃由司法行政部于五十八年七月九,以正式公函(台(58)刑㈢五〇五九号),要求台湾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协助安排交通法庭研习人员廿二人,研习期间一周之日程及研习项目,并支援实施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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