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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系依据孙中山先生建国理念及其学说,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而制定,宪法前言载有明文。而民权之保障与实践,则须从地方自治开始。制宪代表笃信中山先生学说,并深受西方推行地方分权(或称去中央集权)运动成功之影响及鼓舞,乃于宪法中增列地方制度专章,将「行省」定位为地方政府层级,省以下为县、市,全面实施地方自治,并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行使,以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人民自己所治」之至高境界。此一地方分权化之设计,反映在宪法中者,计有第一百十二条:省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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