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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牴触;第一百十三条:省自治法应包括左列各款:一、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省民选举之;二、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省长由省民选举之。三、省与县之关系。属于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使之;以及第一百十四条至第一百十七条:省自治法制定后须送司法院审查、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等六条之多。除此之外,宪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九条复规定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交由县执行之事项,其内容包括:一、省教育、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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