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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江苏省松江县同鄕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反共救鄕并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鄕俗习惯改良事项。二、关于各项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三、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之举办事项。四关于会员之灾难救济,职业介绍及福利之增进事项。第三章 会员
五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六十年三月廿八日本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修正六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本会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正六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本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六十六年二月廿一日本会第八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会名定为台北市南京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主旨以发扬鄕里互助精神,联络鄕谊,以达到推进社会建设,宣扬故鄕文物,造福同鄕为目的。第三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中华商场平段三楼十一号。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编者的话自开放探亲以来,由于两岸人民交往频繁,以致衍生各项问题,因之,政府各有关部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图人民关系条例全文前经硏拟「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经立法院自八十六会期起,开始审议此项法案,直到八十九会期闭会(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前始行三读通过并将由府公布施行,作为今后处理各项问题之法源依据。惟此项条例系台湾地区所制订,尙冀望大陆地区及早制订类似法案,藉资配合施行。以解决法律纷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
五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会名定为台北市南京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主旨以发扬鄕里互助精神,联络鄕谊,以达到推进社会建设,宣扬故鄕文物,造福同鄕为目的。第三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博爱路七八号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①会员之征求事项。②同鄕慈善事业之倡导创办及互助扶持事项。③设置同鄕淸寒优秀子弟奖学金事项。④会员康乐福利之擧办事项。⑤会务及鄕情之报导传播事项。⑥政府机构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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