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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为表扬同鄕中对社会与地方有特殊贡献之人士及体育、羣育、美育曁参加社会活动县级以上比赛成绩优异之同鄕子弟,制订有奖励办法,希同鄕会员有熟知其事、其人者,请根据事实附送有关证件向同鄕会推荐,或由本人直接申请,以便报请理事会给予奖励,表彰其美德,以资鼓励。
吴本立、顾林森、张绥忠、张采声、奚炎杰、汤柏昕等鄕长为筹备委员,幷请高中以上得奖同鄕子女协助。三、调整本会会员入会费及常年会费案。决议:㈠入会费调整为新台币壹百元。㈡常年会费调整新台币贰百元。㈢报请会员大会审议,并请自七十年度施行。四、为鼓励同鄕子女努力求学提高奖学金金额案。五、为奖励特殊杰出同鄕子女、设置奖励办法案。决议:本会同鄕子女奖、助、贷学金申请及捐助办法修正如下:㈠第一条修正为「本会为奖励同鄕子女,敦品励学,培养爱鄕观念,特定本办法。」㈡第二条修正
第一条:本会为鼓励同鄕向上奋发,并加强爱鄕情緖特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同鄕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会予以表扬:一、在学品学兼优,获得学校或敎育机关团体特殊奖励者。二、参加政府所举办之大规模考试,成绩优良者。三、参加国内外运动或才艺竞赛获胜者。四、具有著作或发明,经有关机关或社团奖励者。五、创业或经营事业具有成就,足为同鄕表率者。六、服务公私机构学校及企业,成绩特优,获得奖励者。七、孝顺父母、友爱昆季、热心公益,有特殊事绩表现,足资楷式者。第三条:表扬同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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