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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防止地层下陷:㈠管制地下水,减少超抽水量方面1.既设水井限期补办水权登记。2.督导水井使用人安装水表,节约用水。3.对于冷却用水,限期装设循环用水设备,以为水之再利用。4.继续限制台北县十一鄕鎭市(三重、芦州、五股、泰山、新庄、板桥、中和、永和、新店、树林、土城);自六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设工厂不得凿井使用地下水。5.设置观测井、测量水位及地层下陷量。6.办理水井调查,以为加强管制之依据。7.严格取缔违章凿井。㈡扩充地面水之自来水源,充份供应自来水省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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