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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地方庶政的命脉,无论是平时或战时,都应有一所属于地方的金融机构,来辅佐政令的推行。而县银行之设立,确是切合实际需要的;因为县银行对地方行政辅佐,和工商业金融调剂,以及扶助经济建设与合作事业的发展,实具有功效和价値。因此县银行也是地方自治中重要的一环,所以在我国宪法中载有明文,列有专条。江苏省各县银行的设立,均系在民国三十四年抗战胜利后,先后筹组开业。其资本的筹集,是由县政府以县鄕鎭之公款,与地方法人团体及合作社,或在县境内有住所之县民,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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