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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台北市社会活动中心召开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㈠选出第三届理事顾怀祖等鄕长共四十九人,监事李咏南等鄕长共十五人。㈡修订本会章程第十三条条文为:「本会得设名誉理事、监事曁顾问若干人,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副理事长若干人以卸任理事长担任。」本会章程第十六条条文前段之「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修订为「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人。」第六条增列二项「为适应当前局势之需要,凡旅居台湾省各县市及高雄市之阜宁同鄕,均应予以联系藉以加强
为加强会务起见,拟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增订理事名额为二十五人、监事名额为七人,是否有当,提请讨论案。决议:通过,请理事会修订本会章程,陈报社会局备査。二、案由:本会章程第十五条第三条规定,订有名誉理、监事及名誉理事长之设置,拟请于第十届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时,就年高德劭,或对本会会务有贡献之会员,遴聘为本会名誉理、监事,或名誉理事长,以事酬庸,是否有当,提请讨论案。决议:本案保留。叁、选擧事项本会应选出理事廿五
同鄕会于本(十一)月九日下午在会议室举行第十届第十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出席全体理监事。主席王理事长报吿会务,过总干事报吿收支情形。讨论议决事项,一、七十九年会员大会曁春节联欢会筹备事宜决定如下:⒈日期:七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农历正月十六日)⒉地点:台北市长沙街一段二十号国军英雄馆,(为争取时效,已与该馆预约)⒊联欢会聚餐费仍援往例,每位酌收新台币三百元。⒋大会手册仍请有关鄕长刊登广吿,支助印刷费用。二、拟定本会组织章程依据新颁布之组织法修正条文如下:第十五
九三八元。㈣陈鸿源乡长作古,四月廿七日上午,董理事长、钱常务理事元龙及本人代表本会前往丧宅行礼致祭。四、讨论事项:㈠修订本会章程部份:决议:修订会章第二条:「动员戡乱时期」文字删除。第五条:会址设于台北市合江街四一巷十号三楼。第十三条:理事十七人,候补六人。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五人。第十七条:监事五人,候补二人。第廿六条第一类:永久会员会费删除。第二类:会员每年常年会费六百元。以上各条款俟提下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并报社会局核备后实施。㈡总干事交通津贴:决议: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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