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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处理修条例」第二条,其赔偿对象「以死于公权力者为限」、「以未领抚卹金者为限」、意思是事变初起时,本省流氓打杀外省人,打了就算了,杀了也不必再提!而本省遇难者则要赔偿钜款。先父为师范毕业,在故乡任教二十五年,民国卅五年来台,任职嘉义市政府教育局科员,平生不曾有毫厘非分所得。二二八事变时,时年四十六岁,偕同一位缪老师逃难,手无寸铁,文弱书生,惨遭在地流氓追杀(从任何角度看都不需要杀人,关起来已足够),而今立法委员竟然将外省籍死难者与本省籍死难者作云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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