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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抗更字(一)第五十二号,已于九十八月十一日十七日裁定,将原裁定(二七一三号案胡林淑珍对本会假处分案)废弃;本会已于九十八年十二月四八八期第四二~四五页刊出。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号再抗告人 胡林淑珍 住台北市忠孝东路4段224号12楼诉讼代理人 吴旭 洲律师 李依 蓉律师 刘凡 圣律师上列再抗告人因与相对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间声请假处分事件,对于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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