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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二月修订一、宗旨:为鼓励同鄕优秀子弟,资助有志青年,奋发向学,以培植国家建设人才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二、措施:㈠设置奖(助)学金,以奖励公私立大专院校或高中(职)在学青年。㈡设立清寒奖(助)学金,以奖助家遭变故或经济困难之大专高中生。㈢举办优秀子弟奖学金,以鼓励大专学业成绩特优之子弟。㈣办理留学贷款资助有志出国深造青年。㈤表扬体育群育曁参加社会活动(比赛)成绩优异之同鄕子弟。三、作法:㈠奖(助)学金:⒈凡本会会员子弟就读公私立大专院校或高中(职
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業已結束,暑假已經開始,同鄕會自九月一日起接受申請奬助學金申請。凡同鄕子弟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業總成績在十分以上,操行甲等(八十分以上),可申請奬學金。學業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甲等(八十分以上),可申請助學金。申請時塡具申請書(可向同鄕會索取),連同成績單(須有學校印章,倘係影本,應再送請學校加蓋校印),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併送(寄)同鄕會審核。家境淸寒者,可註明申請淸寒奬學金(可向同鄕會索取),但必須附有區、鄕、鎭公所淸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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