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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李庆安在美留学时取得美国籍,八十三年竞选台北市议员及八十八年竞选立法委员,皆获高票当选,就职前未自办放弃美国国籍,就职之后,仍向台北市议会及向立法院领取薪资等待遇,检察官认涉犯贪污罪起诉,台北地院判决变更起诉法条,改依诈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由于李庆安身分特殊,引起社会瞩目。笔者对此判决有不同看法。刑法第三三九条诈欺罪之成立,以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以诈术使人交付财物为要件。所谓「以诈术使人交付」必须被诈欺人,因其诈欺陷于错误而交付;若所用方法,不能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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