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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國立中央圖書館法律圖書部負責人兼任中興大學曁臺北商專法學敎授
犯罪是任何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也是一项社会问题。台湾地狭人稠,人口密度高,自然不能例外。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如果罪犯案发就逮,可以依法治罪。犯罪被害人并得在刑事诉讼进行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或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实务上,被害人虽有法律上权利,常因种种事实上困难,如罪犯穷极潦倒无力赔偿,犯罪人隐匿财产,被害人不谙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冗长的讼累等等,未必能获得犯罪行为人赔偿。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明,案件悬而未决,更使被害人求偿无门。此处先举笔者亲友两个
法学教授 陈长文太极门掌门人洪道子夫妇等四人,十四年前遭侯宽仁检察官以「养小鬼」诈欺等理由起诉并遭羁押,目前获判无罪定谳,并获冤狱赔偿共新台币一百八十四万元。期间当事人曾向监察院陈情,监察院在九十年做出调查报告;指责侯宽仁调查未尽属实、未依科学办案等九大违失,要求法务部严惩。笔者有二个感慨,其一是,监察院九十年要求惩戒,现在都即将迈入民国一百年了,当事人历经三审无罪定谳,对于监察院要求的「严惩」,法务部准备官官相护到何时?其二是,我国的冤狱赔偿法对失职
刑事诉讼法第二九二条之二规定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制度与「损害赔偿命令」部分为主要改革。所谓「被害人参加诉讼」系指,被害人或被害人遗属于诉讼程序中可参加诉讼,亦可发表意见与陈述,审理该案之法官对于被害人说明遭受犯罪侵害的苦痛心情及对犯罪处罚意见主张等均可纳入成为判刑轻重之参考。该次修法之目的主要是考量被害人若无主动参与之机会,显然是排除被害人为「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不应该只于接受诘问之消极、被动角色,反而应该赋予相关异见陈述的权利。日本法制的修改,使得被害人及其遗属
壹、前言国家赔偿法自民国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至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届满四年,实施情形相当顺利。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进一步迈向民主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里程碑。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使人民权益的保障更为周密完备,并且有助于行政革新,增进政府于人民间的和谐关系。国家赔偿责任在学理上曾经多次演变,约可分为三个时期:㈠否定时期,在二十世纪以前,因为受到国家主权绝对思想的影响,认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权力服从关系,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权利,国家不负赔偿
维护环境之工作量与处理垃圾之成本。西方国家多认为要求汚染者或使用与汚染有关产品者负担汚染处理成本,为最合理的分摊原则,我们似可比照办理,征收环境保护收益规费及按垃圾量征收处理费,使住民为减其处理费之负担,而减少其垃圾量,或自行实施资源回收,如此,政府除增加收益规费和垃圾处理收入外,且可减少垃圾处理之成本,所得之款均使用于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理,最后受益仍属予住民。四、建立汚染责任赔偿制度检讨台湾地区汚染情形日益严重,生活环境品质每下愈况,乃由于国民缺乏公德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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