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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紧。以我国的情形而言,「记者法」虽曾制定,却一直没有公布实施,现在要重订「记者法」,由于新闻界的意见驳杂,声音又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在厚厚一册六法全书中,与新闻事业比较直接有关者,仅有「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广播电视法」以及刑法中妨害名誉及信用罪中有关公然侮辱及诽谤罪的若干条文而已。受到新闻界的伤害要打官司,往往很难找到适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和声势逼人的新闻界打官司,更难取得胜算。何况伤害已经造成,即使是官司打赢了,往往亦无补于万一,因为有一些
報業「三限」受社會詬病,造成當前報業畸形現象。今日環境、時代及潮流不斷變遷,如何解除「三限」,主要仍須自法律途徑尋出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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