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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因抗戰侵害人民權益者不罪

    来源期刊:《山東文獻》第10卷 第4期  作者:劉道元  出版时间:1985-03-20
    关键字: 抗日战争 特殊时期 侵害人民权益 无罪 法院判决

    一、前言二十六年七月抗战发生,九月日寇占德州,主席韩复榘不战而退,全省行政组织瓦解,顿陷于无政府状态。各地游击队蠭起,以抗日自衞相号召。游击队的需用取之民间,有专员县长头衔者,以政府名义行之。无者则迳向民间索取,七八年间之骚扰甚重。游击队与民间关系不限于衣食之需供,在交通要地商业繁盛之区,亦涉及民间与敌伪的经济关系,进而更有难以辨别淸楚的汉奸行为问题。抗战者对这类事件之处理很难说无寃枉之处。受之者不能抗拒亦无处伸诉。胜利后部队改编,游击司令无论仍兼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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