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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宪法赋与的参政权前大法官 董翔飞人民之选举权、罢免权乃国民主权之核心领域,亦为建构民主社会,决定政府去留的不可或缺之基本途径,应受宪法之特别保障,已为近世民主国家立宪之共同趋势。我国宪法第十七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所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以及「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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