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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正亮先生,字明君,瀏陽人,日本明治大學畢業,歷任三民主義青年團湖南支團監察會書記、常務監察、湖南省參議員、中央監察委員、革命實踐硏究院主任秘書、輔導委員、聯戰班黨務組副組長、臺北市黨部主任委員等職,現任國民大會代表,中央組織工作會委員,經常前往各縣市考察訪問,對地方政情有深入瞭解,屢曾針對時弊,提出具體意見,供當局決策參考。本案係羅氏向國民大會代表聯誼會提出之提案·言人所不敢言,極受各方重視
判例之见解,殊不能以诈欺论罪。国籍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解除其公职」,与公务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所定撤销任用之立法旨趣相同,李庆安当选市议员及立法委员时,疏未办理放弃美国籍之手续,自仍兼具外国籍之身分。依上开国籍法之规定,仅生行政上解除议员及立委之公职,李庆安初无诈欺意图,亦无施诈取得不法财物详如前述,自不另负诈欺罪责,更不生退缴薪资问题。
秘书长许水德先生,都为这项胜利,雀跃不已。希望郑三元当选新店市长的个案,能够为今后执政党提名各项公职候选人,立下典范。普遍奠下致胜的良机。
一、前言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当众表明要效忠国家,尽忠职守,恪遵宪法,遵守法令,不营私舞弊、不授受贿赂的一种出于内心之忠诚诺言。宣誓人对于誓言有责任信守不渝,说到做到,以示其表里一致,心地光明。就法律规定言,也是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的一种义务,不能免除,应以严格规定为宜。外国人是手扶圣经宣誓,中国民间是对天发誓或赌咒,与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向国旗及 国父遗像举行宣誓,其意义是中外一理,并无不同。如果赌咒人没有履行其咒言,民间相信总会有一天他要遭到所谓
促请亚太裔美国人「深入参与、积极参与,并竞选公职」他又说:「这是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提供奉献的另一种方法。」
壹、前言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对于吴忠钦请愿修正宣誓条例第七条一案之第一次审查修正案,其基本精神,在纠正就职不宣誓或拒不宣誓的错误现实。尤其对于民选公职人员,必须于就职时宣誓,不得先行就职后于三个月内补行宣誓。如民选公职人员不于就职时宣誓,就视同未就职,未就职就不能行使职权,也不能借口先行报到就职,以拖延宣誓时间。单就这一点基本精神而言,作者认为此一修正是切中时弊,値得喝彩的审查修正案。不料有人认为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四条有一特别规定,就是国民大会代表,于国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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