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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第四条及考绩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说明与参考资料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四条第三第四两项,四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修正草案(附录在下面)送达本部各同事硏议后,不少同事直接向我提出意见,嘱予再加修正。各同事之寳贵意见,加以归纳,约可分为下列五种:⒈要求将第三项首段:「各机关公务人员出缺时,以原服务机关之单位内考绩升等人员擢升为原则」改正者:其言曰:「公务人员愿牺牲额外精神埋头苦干者,实受擢升憧憬之鼓励,设将其努力之结果使成为镜花水月之空想
运用敎育与训练功能,在思想与认识上予以培养;(三)改进法令制度,简化人民申办手续,使其符合简明具体之要求;(四)透过大众传播,普及法治观念,加强其正确了解;(五)切实擧办公务人员财产登记与财产之抽査;玆谨就后者的主张,略加检讨其利弊得失如左:一、公务人员与有关行业财产登记之利(1)使贪汚份子有所顾虑,可以减少其以身试法的徼幸心理。(2)可以防止财团巧取豪夺,损人自肥。(3)可以减少民众对公务人员之误解,而加强对政府信心。(4)此法实施,能掌握公务人员财产
留心,每天可以看到很多相同的事实,如果你看到了这些事实而不动心,那你就没有恻隐之心。社会上有很多的人,没有博爱热情的心肠,就是在我们赣南,有一部分公务人员,依旧把自己当作主人,把人民当作官仆。最近我接到一个老百姓的来信,他在信里面写了一首诗:「专员讲正气,正气不大来;官民本一家,民不要分官要分!」又有一个人说:「天不怕,地不怕,水不怕,火不怕,只怕鄕长来上门。」这都是说明了公务人员没有恻隐之心。现在,我再将救济委员会最近的工作,向大家报告:中正义童教养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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